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2月21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红伟利用送货之机,盗窃同车押运员现金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43岁的王红伟是平顶山叶县盐厂的雇佣司机。2009年10月8日16时许,王红伟驾驶货车到外地送货,他趁同车押运员华某某不备之机,在货车上盗窃被害人华某某现金5000元。次日上午,王红伟将赃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开封市工商银行郑汴路支行。破案后赃款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