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2月14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何卫星利用合同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何卫星, 1957年出生,是湖南省临湘市金河居委会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何卫星成立临湘市长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临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1996年2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何卫星以该公司的名义多次向开封第二玻璃厂供应总计价值1966596.60元的白云石粉、晶石粉等原材料,开封第二玻璃厂欠长临公司货款454348.60元未付。1999年4月,长临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临湘市湘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豫公司)。期间,双方协商开封第二玻璃厂以产品冲抵其欠长临公司的货款。被告人何卫星和该厂口头约定发货的品种、规格、价格和数量等。自1999年5月,被告人在明知欠款已足额冲抵的情况下,仍于1999年7月30日、9月30日,仅向该厂支付60000元货款和5000元定金,让该厂多次给其供应白酒瓶、盐水瓶等产品,共计价值1421890.70元。除去该厂支付的货款14000元以及垫付的运费69575.58元,并扣除湘豫公司已支付的货款60000元,定金5000元外,湘豫公司实际应支付给开封第二玻璃厂986117.68元的货款。被告人何卫星将价值986117.68元的啤酒瓶、白酒瓶、盐水瓶分别销往湖南澧县国人啤酒厂、常德市武陵酒厂、岳阳制药四厂等地,并从上述厂家中结清全部货款。后为逃避债务,达到合同诈骗的目的,被告人何卫星采取变更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变更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方式,四处隐藏、躲藏,直至2008年11月20日何卫星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卫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到对方的货物后,采取隐藏、躲避的方式,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