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徐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葛,却采取暴力手段掠取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徐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开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开封市阀门厂工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徐辉酒后和他人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行至本市侯庄桥附近,因电动三轮车拐弯,被告人徐辉从车上掉下来。徐便恼羞成怒,要求被害人王某某给其看病或赔1000元钱。王某某说没那么多钱,被告人徐辉便用拳打击被害人头部,又将被害人拉下车,强行将其“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抢走。后由于围观群众报警,公安人员很快将被告人抓获。经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10元。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葛,却采取暴力手段掠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