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下午,开封市禹王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树楠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李树楠,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开封市金明区农机局工人,住本市顺河区东郊乡后台村一队498号。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树楠在明知他人交给其的惠普HP5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B12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IXUS70数码照相机一部,奥林巴斯FE-5500数码照相机一部,摩托罗拉A768i手机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原装包一个可能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物品收下,并代为销售,将赃物中的两部数码相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他人试用。经鉴定,上述物追回,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楠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