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2009年10月26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法院公开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尚存胜在网吧盗窃一部手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尚存胜,男,1962年5月6日生于开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惠济桥西街134号副1号。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尚存胜在本市“宇航网吧”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现金110元和被害人靳某某万利达手机一部。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1010元。即被告人尚存胜盗窃物品价值和现金共计1120元。另查明:万利达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存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尚存胜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