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并呈现出此类案件某些特点、共性。为更系统、全面、客观的分析新时期这一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对本院2017年-2018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进行要素提取、数据分析,并在对该类案件全面剖析的基础上,研究探索解决该类案件的新机制,以期为妥善化解该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本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结案方式数字分析
2017年7月-2018年10月,我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033件,审结1400件,以判决形式结案 62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4.5%,调解结案553件,占审结案件数的39.5%,撤诉214件,占审结案件数的15.2% ,以其他方式结案的10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0.71%。
(二)事故车辆数据分析
通过对审结案件中事故发生时原告所使用交通工具进行统计,原告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135件,搭乘货车、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113件,驾驶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案件823件,骑自行车及行人329件,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8.8%。比例较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力。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数据分析
在审结的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1388件,占此类案件的99.1%,被告全部为自然人的18件,占1.28%,被告含保险公司的1382件,占98.71%,其中仅投保交强险938件,占投有保险的案件67.9%,含商业险的444件,占32.1%。通过分析,自然人被告大多数为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其中男性青壮年较多,应作为普法的主要对象。事故受害人中老年人居多,这与身体状况及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有关。
(四)提起司法鉴定程序数据分析
审结案件中提起司法鉴定程序的(含财产损失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等)865件,占比61.7%。平均鉴定时间87.8天。伤残等级排位前三位的是十级、九级、八级。
(五)上诉案件数据分析
在审结的案件中,上诉案件125件,上诉率20.1%。其中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案件86件,占68.8%。原告上诉的案件17件,占比14%。被告自然人上诉的22件,占比17.6%。
二、本地现阶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现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审限长、调撤率低
2017年7月- 2018 年 10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平均审限53.7天。显然,该类案件审限较长。通过查阅案件、统计数据,本地影响该类案件审限的原因有:
1.送达难、耗时长。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因双方矛盾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造成案件不能及时送达,影响案件进度。
2.鉴定比例高、鉴定用时长。交通事故通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半数以上提起司法鉴定,而通常一次鉴定需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限。该类案件调撤率不高。
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在责任划分、适用赔偿标准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尤其当出现伤残或死亡后果时,关于赔偿数额意见相差悬殊、对立情绪大,矛盾不容易调和。二是赔偿主体多,当事人全部到庭率不高。部分当事人不到庭,查不清事故责任,尤其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情况下,不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保险机构内部对诉讼调解的管理机制复杂,代理人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决定权,因此为了避免自身担责,绝大多数希望判决结案,最终导致案件处理延后。
(二)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比例大
电动车兼有摩托车与自行车的双重优点,作为出行工具非常便捷。但其作为一种无防护型的交通工具,驾驶人身体暴露在外,在发生事故时,极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通过数据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电动车的比例较高。
原因主要有:一是电动车车速快,制动性、防护性能差。按照新标准,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小时,质量不得超过55公斤,但实际上电动车普遍超标。二是电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超载、逆行、随意变道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电动车管理不到位。目前电动车不上牌、驾驶人不培训,对电动车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三)交强险投保率高,但存在脱保现象;商业险投保率相对较低;未投保案件,执行难度大
通过数据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仍有 部分车辆脱保,脱保车辆驾驶人执行难度大,受害人很难得到实际有效的赔偿。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险的比例仍有待提高。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在原告损失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况下,都能主动足额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主要是无保险或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案件,此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另外摩托车、电动车未纳入投保强制保险的范围,一旦发生事故在其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时,因其车辆价值低,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四)保险公司上诉率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上诉率高。通过统计分析,上诉理由集中在:一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二是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三是对赔偿标准、数额有异议。四是对责任比例划分有异议。
上诉案件中其中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比例高。上诉事由主要有:一是属免责事由,保险不应赔付。二是鉴
定费、停车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应承担。三是赔偿项目适用标准、期限有异议。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原因分析:一是保险公司内部核减项目较多,理赔标准较低。二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脱责任,明知败诉也要上诉。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部分争议问题分析
(一)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裁判标准的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对裁判标准掌握的尺度不统一,认定较为混乱。因无具体明确标准,同样的案情会出现裁判标准不一样的情况,导致不同的结果。部分受害人存在小病大养,住院时间过长,甚至空挂床现象,进而产生更大的矛盾。相关立法部门应紧扣司法审判实践,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审判及执行有法可依。上级法院应适时下发办理具体意见、编发案例指导,加强对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导。以减少因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个别法条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审判实际上的不公平。
(二)城乡区别对待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赔偿项目的计算上,仍旧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区别对待。这种规定对农村居民有失公平。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问题成为交通事故诉讼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虽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意见,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若受害人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应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非农业生产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否则,仍然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那么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又成为诉讼的一个难点。而且对当事人来说举证有一定的困难。这种城乡区分已经不能与当前的经济生活相适应。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调研,适时修改。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认定的分歧
事故认定书其在本质上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是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进行审查。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不予采信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不规范,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也影响了事故认定书的信服力。对事故认定书效力的认定成为难点,这也是司法公正、当事人能否胜败皆服、息诉罢访的前提,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
(四)交通事故案件司法鉴定不规范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半以上的案件提起司法鉴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鉴定过程是否便捷高效直接影响纠纷的解决。而实践中,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管缺失,导致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难以被当事人信服。部分原告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未通知肇事方、尤其是保险公司,致使对方以鉴定程序违法、剥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对鉴材未质证为由,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这延长了审理期限,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另外当地区法院普遍无委托鉴定的权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综上建议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提高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便捷性,减少重复鉴定的次数。
四、化解该类纠纷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落实“道交一体化”改革内容,构建法院、公安、保险等多部门联合互动机制
道交一体化改革是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新举措、新机制,它打通了法院、公安、保险行业的信息壁垒,强化了事故处理中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作用,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做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路。能够及时、准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治权威。但对这一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仍需加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业务探讨,共同探索解决新机制实施中的难题。
(二)成立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实施专业化审理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建议成立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实施专业化集中审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标准要相对统一。同时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加快审理流程,减少当事人诉累。加大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三)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加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适时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创新治理保险脱保的新举措
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能够分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使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得到补偿。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使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尽量能在在用机动车中得到全覆盖,以加强机动车的抗风险能力。针对实践中部分车辆因所有人保险意识不高,致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脱保的问题,法院应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措施,积极填补保险空白。另建议适当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尤其是医疗费限额。
(四)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通过各种措施大力治理交通事故。要从车辆的生产、购买、上牌照等各环节、全方位加强登记造册工作,强化车辆管理,以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培训。并加大对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案件,只有全社会、各部门不断努力、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