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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菊苗七千棵 真诚悔过轻发落

  发布时间:2009-09-18 15:44:01


    2009年9月16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召华、杨明喜,因盗窃菊苗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杨召华、杨明喜均系开封市新潮菊业公司职工。2009年3月,被告人杨召华交纳2000元定金购买被害人张某某两万株菊花苗,但尚未发货。同年4月17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杨召华起意和其侄子被告人杨明喜预谋后,骑电动三轮车携带两把铲子、编织袋等物,到位于本市南郊的开封市蔬菜研究所被害人张某某的菊花种植基地,由被告人杨明喜望风,被告人杨召华盗挖菊花苗7000株左右,并于次日发往大庆市。经评估鉴定,被盗菊花苗每株0.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00元。2009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到魁庄菊花基地二被告人的住处将被告人杨明喜抓获,并对被告人杨召华电话传唤,杨召华回到基地,如实供述了盗窃菊花苗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召华同意将先期支付的2000元作为赔偿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需少予以认可。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召华、杨明喜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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