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文件和省市法院对执行指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是本院应急处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本院院长任总指挥,执行局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执行局综合组负责人任指挥中心主任并设专职联络员,成员由执行局全体干警、法警队和相关业务庭组成。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调度执行力量,快速组织人员实施相应执行行为、协同执行。运用单兵装备进行执行现场通信调度,远程实时指挥,完成调查取证、力量调配和应急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二)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涉执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三)受理举报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并做出处理。
(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
(六)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信息查询,各项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本院执行案件的财产四查工作。
(八)负责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召集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异议案件。
(十一)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与屏蔽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执行办案系统的维护工作。
(十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开通24小时接听电话,负责案件信息的接受和执行指挥工作。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条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得到执行线索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
1、本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本院可报请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控制人员和财产。
(二)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五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指令执行完毕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第六条 案件被执行人因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本院在接到通知之时起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在受理当事人报案时,无论是电话报案还是当面报案,均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诿、训斥、刁难。
第八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