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操作流程,防范执行中的廉政风险,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执行前准备
廉政风险点1:收到案件后不及时进行财产查找,消极
执行。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进行财产查询,立案执行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规定项目的调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措施的,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控制期限。承办人应将审批表附卷归档。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廉政风险点2:对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及时进行核实和控制,存在消极执行的现象,降低执行效率。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每日查看执行信息系统反馈的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信息系统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线上操作的,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线下操作的,应在10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局长批准后,承办人应将书面说明和审批表附卷归档。
廉政风险点3:恶意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侵害权利人利益。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财产权属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配偶以外案件相关人名下财产的,必须由局长进行审批,经局长批准后,承办人应将审批表附卷归档;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应录入执行信息系统。
(三)财产变现
廉政风险点4:因利益或人情输送,故意拖延财产变现程序,不及时对需要变价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
风险防范措施:对需要变价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在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委托手续的,承办人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局长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承办人应在执行信息系统中填报未办理委托手续原因备案。
廉政风险点5:因利益或人情输送,违反拍卖优先原则,对依法应当首选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风险防范措施:对依法应当首选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承办人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局长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
廉政风险点6:违反法律规定,干涉发布拍卖公告,干涉三常拍卖程序。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严格遵守拍卖公告的规定。承办人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不得随意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
廉政风险点7:拍卖成功后,故意拖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风险防范措施: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承办人应在10日内将裁定送达买受人。裁定送达买受人后,承办人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四)案款分配与发还
廉政风险点8:为刻意偏袒参与分配案件中的部分债权人,而制作有失公平的分配方案,或者向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隐瞒分配方案。
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应向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报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廉政风险点9:扣划和收取案款的时候,数额与执行标的有差异,以此方式额外收取“佣金”、“好处费’’,甚至索贿。将案款发还给与本案无关的人。
风险防范措施:扣划的款项,必须直接划入一案一号、执行案款专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汇入一案一号、执行案款专户;案款的收发都要经过案款系统全程留痕。
廉政风险点10:案款发放不及时,恶意拖延发还,暗示索贿。
风险防范措施:案款应及时发还给申请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承办人应在执行案款到账、其他财产被法院控制30日内,将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发还的,承办人需向局长做出书面说明,经局长批准,审批表应附卷归档。
(五)异议、复议审查
廉政风险点11:不依法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风险防范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一律告知其到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登记,不得截留、扣押异议材料。
廉政风险点12:不依法制发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风险防范措施:异议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
(六)综合保障
廉政风险点13:未实结案件中的查控财产自动解冻、解封。风险防范措施:所有未实结案件中涉及到查控被执行人及案件相关人财产的,一律在执行办案系统模块录入,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检查;承办人应定期查看查封、冻结期限,对于未实结案件及时履行续封、续冻手续;承办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必须把其承办的所有未实结案件中查控的财产状况进行交接。
二、廉政风险责任监督管理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廉政风险点的防范和监督工作,以及执行绩效考核工作。
(一)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请统查和规定项目调查,且又未进行书面说明的案件,上报局长后在局内通报。
(二)执行指挥中一心将定期抽查执行办案系统中未置为已读的消息数与未结执行案件数的比率,并按月在局内通报。
(三)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将执行信息系统反馈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承办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控制措施的案件,上报执行负责人后在局内通报。
(四)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将执行案款到账后未按规定时间发还申请人的案件,上报执行负责人后在局内通报。
(五)执行指挥中心认为其他有廉政风险点的不规范执行行为,可以上报局长后在局内通报。
因未按照上述执行关键节点廉政风险防范规定执行的,全年在执行局局内通报次数位于前三名的承办人,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的推荐资格;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涉嫌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廉政风险责任承担
执行廉政风险点的防范工作实行主体责任追究制,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风险防范的,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领导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主管执行院领导,对执行局正、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执行局负责人对执行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执行局承办人是自身所承办案件的廉政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在执法办案中发生廉政问题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按照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规定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