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8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渠发亮因抢劫收废品人的人力三轮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渠发亮,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于开封市,系无业游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渠发亮在开封市惠桥里街自家门口附近,手持铁棍,叫骂着追撵骑三轮车收废品的被害人曹小磨,后被害人下车逃走,被告人渠发亮将人力三轮车抢走(车斗内有饮料瓶若干),后将该车及车内物品卖掉,得款160元。案发后,三轮车已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渠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和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