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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信息化流程节点的规范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3 17:51:54


为适应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推动执行工作向办案智能化、管理可视化、公开人文化跨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息化流程节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范意见进行划分,注意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区分,确保执行法官能够充分行使执行实施裁判权。

(二)全程留痕原则。办案人员应全程依托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利用信息化设备进行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注重通过执行日志功能实现执行过程可视化。

(三)全程公开原则。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自动向当事人推送各个环节、各个节点的执行信息,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畅通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及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二、具体流程节点的职责划分

(一)执行准备与启动

节点1:分案

具体内容:在收到立案庭案件移转后的2日内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案确定承办人。串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由局长确定承办人。

工作事项: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案确定承办人

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长

节点2:信息核对

具体内容: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案件材料后当日,核对执行办案系统中的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完备,重点包括:执行依据、案件类型、执行标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并根据核对情况及时补充录入或者通知立案庭修改。

工作事项: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准确、完备,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

节点3:执行前的审查处理

具体内容:收到案件材料的当日,对执行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工作事项1: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事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核实有无财产保全措施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决定是否办理续封手续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依法办理续封事项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节点4 :执行通知书送达

具体内容: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在送达前,应调取一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来确认送达地址。

工作事项1: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2:调取一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3: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节点6:财产查询

具体内容:应于立案后的5日内,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应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婚姻登记状况、房地产登记等需要进行人工查询的事项,应在立案后的30日内查询完毕,并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2:联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根据需要进行人工查询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4:人工查询结果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7:财产反馈查看

具体内容:应于每日9时前,登录执行办案系统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及时设置“已读”状态。

工作事项: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设置已读状态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8:传唤询问

具体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于2日内将查明的情况进行在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传唤被执行人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2:询问被执行人,查明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对查明的情况进行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9: 财产线索核实

具体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应于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于3日内调查核实。对于经核实属实但执行办案系统未反馈的财产线索应于2日内在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接收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2:核实财产线索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3:对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10: 搜查

具体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开展搜查的,应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局长审批并签发搜查令。搜查应将方案报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申请搜查令开展搜查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搜查令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搜查令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进行搜查审批并报请签发搜查令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对、印制、签章搜查令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执行指挥中心安排调度

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

工作事项:7:开展搜查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

节点11:公告悬赏

具体内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公告悬赏。决定公告悬赏的,应于5日内启动公告悬赏程序。悬赏公告发布后,应按照先后顺序对线索进行登记、核实、承诺兑现。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准许公告悬赏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悬赏公告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悬赏公告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校核、发布悬赏公告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5:对提供的线索进行在系统中登记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核实线索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7: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决定按照公告承诺颁发赏金

责任人:执行法官

节点12:委托律师调查

具体内容: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发出调查令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调查令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调查令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校核、印制、签章调查令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5:发放调查令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6:收回调查令或者调查结果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7:对调查结果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13:实地调查

具体内容:对于经网络查询、人工查询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于财产查询完毕后的15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向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将实地调查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录入。

工作事项1:进行实地调查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2:对实地调查情况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14:一般性财产控制

具体内容:对于被执行人或者案件相关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应于3日内使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无法使用系统控制的,应于10日内进行人工控制,并于采取措施的当日将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况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要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执行办案系统提示后的3日内完成,并在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或决定决定是否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校核、印制、签章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5:利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财产控制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通过人工进行财产控制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7:对财产控制情况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8:送达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节点15:执行过程中解除控制措施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解除措施,并在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解除控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校核、印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控制措施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通过人工方式解除控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7:对解除控制措施情况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8:送达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三)财产变现

节点16: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具体内容:对无法直接进行金钱受偿的财产,应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的15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办理启动评估拍卖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

节点17:评估过程中的财产调查和资料提取

具体内容:应在确定评估机构后的7日内联系评估机构,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并连同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财产进行勘验,向评估机构提交需要的相关资料。评估过程中,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执行。相关资料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协助义务人提供,也可以强制提取。

工作事项1:制作、校核、印制评估委托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2:联系评估机构,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确定时间连同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财产进行现场勘验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4: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检查、勘验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现场强制进行检查、勘验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6:责令提交相关资料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7:强制提取资料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8: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责任人:执行员

节点18:发送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评估机构应于1个月内完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工作事项1:制作、校核、印制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2:送达评估报告副本及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节点19:对评估报告异议的甄别、移交和处理

具体内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进行甄别,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执行审查部门审查或者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完成复核后,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工作事项1:对评估报告异议进行甄别,并决定移送审查部门或者评估机构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办理移送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向当事人送达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节点20:移送拍卖及有关事项处理

具体内容:评估完成后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决定进行拍卖的,应于7日内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过程中,有意竞买人需要现场查看拍卖财产的,由办案人员带领查看。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拍卖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办理司法网络拍卖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工作事项3:带领有意竞买人现场查看拍卖财产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节点21:流拍后的处理

具体内容: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不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在60日内再行拍卖。进行二次拍卖的,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

工作事项1: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以物抵债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决定二次拍卖的保留价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办理二次拍卖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节点22:变卖

具体内容: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评估拍卖直接变卖或者无法拍卖符合变卖条件的财产,应当及时通过高院鉴拍办确定变卖机构,并组织变卖。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进行变卖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办理变卖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工作事项3:联系变卖机构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工作事项4: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变卖情况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节点23: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

具体内容: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或者以物抵债后,应该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或者协助机关。

工作事项1:草拟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2: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校核、印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4: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5:交付标的物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节点24: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财产

具体内容:对于经拍卖、变卖依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应将该财产解除控制措施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工作事项1:决定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被执行人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办理管理交付或者退还手续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四)强制措施

节点25:拘传

具体内容: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局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拘传应发拘传票。拘传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传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拘传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制作拘传票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拘传票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拘传票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进行现场拘传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

工作事项7:拘传调查询问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工作事项8:对拘传事项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26:罚款

具体内容: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局长审批后方能实施。罚款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罚款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罚款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草拟罚款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罚款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罚款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送达罚款决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7: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8:对罚款事项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27:拘留

具体事项: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局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拘留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留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拘留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草拟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送达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7:对拘留事项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28:提前解除拘留

具体内容:对被拘留人员需要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请局长审批后方能实施。提前解除拘留应当制作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提前解除拘留审批

责任: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提前解除拘留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草拟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对被拘留人进行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7:对提前解除拘留事项在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29: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具体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失信认定操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草拟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送达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7: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在系统内纳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30:删除失信信息(新增)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应于三日内进行删除操作(有纳入期限的除外)。删除失信信息应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操作。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删除失信信息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删除失信信息审批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删除失信信息操作

责任人:书记员

(五)案款

节点31:案款发放

具体内容:执行案款应当通过执行案款归集系统发放。执行案款应在收取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发放案款前,需录入核对领款人信息,在案款系统审批后方可提交财务发放。案款发放需要按照财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发放案款需要制作发款笔录,发款笔录应载明领款人、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金额、领款数额、案件是否执行完毕等。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长期执行定期领取、被采取保全措施、正在进行执行异议审查或者执行异议诉讼审理的,应当在执行案款系统进行审批登记,申请执行人拒领案款的,应该进行案款提存审批登记。

工作事项1:核实领款人信息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工作事项2:进行系统发款审批

责任人:案款专管员

工作事项3:发放案款、制作发款笔录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工作事项4:决定是否延期发放案款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进行案款延期发放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6:进行未发放案款登记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节点32:案款分配

具体内容: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案款分配方案。案款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需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

执行事项1:合议后,制作案款分配方案

责任人:执行法官

执行事项2:进行案款分配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执行事项3:校核、签章、印制案款分配方案

责任人:书记员

执行事项4:送达案款分配方案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执行事项5:在办案系统内进行分配操作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33:参与分配

具体内容: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的,应该及时进行登记,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参与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在系统内进行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在参与分配时应保障优先受偿权。

工作事项1:审核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参与分配登记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进行参与分配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参与分配方案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送达参与分配方案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执行事项7:在系统内进行分配操作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34:执行费收取及减免

具体内容:执行费收提应当通过执行案款系统进行。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减免执行费的,应当进行合议,在执行办案系统报请局长审批。

工作事项1:合议后决定是否减免执行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制作减免执行费审批表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在办案系统内对执行费进行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六)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节点35:执行和解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笔录中载明和解协议内容。

工作事项1: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接收和解协议或者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执行笔录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节点36:执行过程中直接以物抵债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可以准许,并将以物抵债的内容记入执行笔录,但不应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工作事项1: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将以物抵债协议记入执行笔录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节点37:执行担保

具体内容:执行过程中,可以由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保证。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工作事项1:对是否符合执行担保要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担保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3:将他人出具的执行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

工作事项4:查控担保人的财产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七)行为类案件执行

节点38: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具体内容: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未自动履行的,应报请局长签发公告,并进行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局长签发公告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草拟强制执行公告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审核并报请局长签发强制执行公告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4:校核、签章、印制强制执行公告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5: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责任人:执行员、司法警察

节点39:现场勘查

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勘察时,应利用信息化设备对现场状况进行完整记录。现场勘查应该制作勘查笔录。

工作事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节点40:强制执行预案

具体内容: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应制作执行预案,具体内容应按照《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办法》进行制作。强制执行预案应报请局长审批,并在执行指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

工作事项1:制定强制执行预案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报请局长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强制执行预案报执行指挥中心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4:强制执行安排调度

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

节点41:现场强制执行

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应按照强制执行预案组织实施,由院、局领导进行现场指挥。强制执行现场应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情况。

工作事项1:现场指挥

责任人:院、局领导

工作事项2:现场强制执行

责任人:所有参与人员

工作事项3:远程指挥协调

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

工作事项4: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做好强制执行后的舆情监控和稳控工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指挥中心

(八)执行时限管理

节点42:扣除执行期限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扣除评估拍卖期间、调查取证期间等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扣除执行期限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扣除执行期限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在办案系统内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43:暂缓执行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暂缓执行需要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暂缓执行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暂缓执行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草拟暂缓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暂缓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暂缓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送达暂缓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 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7:在办案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44: 中止执行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中止执行需要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中止执行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中止执行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3:草拟中止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审核、签发中止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5:校核、签章、印制中止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6:送达中止执行决定书

责任人: 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7:在办案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45:延长审限

具体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长审限的,应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需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延长审限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延长审限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九)执行结案

节点46:执行完毕结案

具体内容: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案款收发记录等。案件执行完毕的,应在报结前解除所有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工作事项1:判断案件是否执行完毕,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维护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4:制作结案报告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6:决定结案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7:系统报结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8: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4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具体内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谈话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报请局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终本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工作事项2: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信息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4:草拟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6:报请局长进行终本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7:校核、印制、签章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9:系统报结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责任人:书记员

节点48:终结执行

具体内容:以终结方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等。终结执行应报请局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工作事项1:决定进行终结执行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执行谈话

责任人:执行法官、书记员

工作事项2:经合议,决定终结执行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执行日志信息录入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4:草拟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6:报请局长进行终结执行审批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责任人:司法警察、书记员

工作事项9:系统报结

责任人:书记员

工作事项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责任人:书记员

十、其他执行事项

节点49: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

具体内容:对于符合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应报请局长审批。

工作事项1:决定是否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2:进行追究拒执罪的审批操作

责任人:执行法官

工作事项3:制作移送函

责任人:执行员

工作事项4: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人:执行法官、执行员

三、附则

本意见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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