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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歹念欲做恶 未曾下手先被捉

  发布时间:2009-09-04 09:47:54


    2009年9月4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预备)抢劫案件。被告人邓震、岳海廷、于明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邓震、岳海廷、于明明系通许县城关镇农民,平时游手好闲。2009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邓震、岳海廷、于明明在通许县某宾馆内商量,准备到开封抢劫。当晚11时许,三被告人借他人一辆红色昌河汽车,携带三把砍刀到本市禹王台公园门口,被告人邓震用报纸将该车前后车牌遮挡,在车上等候,被告人岳海廷、于明明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1时30分许,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该车情况可疑,遂对邓震进行盘问,并从车内发现有三把砍刀,公安人员将邓震抓获。当晚零时许,公安人员又将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回到车边的被告人岳海廷、于明明抓获。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震、岳海廷、于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三被告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景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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