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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学法律 为表谢意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7-06-15 09:29:59



    王某某诉被告杨甲华、杨乙、杨丙等人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日前尘埃落定。原、被告通过本次诉讼,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法院的公平判决表示肯定和信服。为感念法官对此案的公平判决,当事人为承办法官刘庆春、李艳萍送来“秉公办事、执法如山”“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灿灿锦旗。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王某某与丈夫杨某某共生育杨甲、杨乙、杨丙等子女六人。2013年7月14日、2015年杨某某、长子杨甲分别去世。杨甲华系杨甲之子。杨某某生前系开封供电公司职工,自2002年11月承租供电公司四营房南街家属院房屋共42.26平方米。2014年7月3日,供电公司出具证明:上述租住房屋拆迁时受益人为杨某某,拆迁权益包括房屋安置、拆迁补偿等。2013年7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迁。

    2013年7月5日,三子杨丙向供电公司交纳14800元拆迁房补偿款,并于次日与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于2014年10月24日经我院判决确认无效。

    2016年3月,原告王某某诉至我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全部用益物权及全部补偿收益。

    我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开封供电公司所有,上述房屋拆迁时受益人为杨某某,收益权益包括房屋安置、拆迁补偿等。根据开封市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原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可申请办理转让。直管公房纳入征收范围的,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转让使用权的,必须由各区拆迁指挥部出具为配合拆迁、允许使用权转让的证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王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丈夫杨某某去世后,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也未提交其获得相关部门公房使用权转让许可证明,故该房屋的使用权归杨某某一人所有。该房屋已被征收并拆迁,其用益物权随之不存在。杨某某系该房屋拆迁时受益人,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收益权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享有。原告诉求确认其享有全部补偿收益,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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