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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曝光5名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5-10-30 10:03:59



    10月27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5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较为严重,以种种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授权投标、行政审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存在高消费等情形,欢迎社会各界向我院举报。

  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如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将删除名单。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秦海波

    身份证号:4102051987XXXX1018

    家庭地址:开封市金明区黄汴河中街6号.

    执行内容:我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旋,原告周路祥起诉被告秦海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禹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秦海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4145.0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秦海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周路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海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完全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将秦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执行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白振忠

    身份证号:4102241958XXXX5918

    家庭地址:开封县范村乡传里砦村九一组.

    执行内容:我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旋,原告吴支付、吴建民、吴建锋、吴健永起诉被告白振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白振忠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1065.5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白振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支付、吴建民、吴建锋、吴健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振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将白振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执行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雷新忠

    身份证号:4102111970XXXX0010.

    家庭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大李庄村.

    执行内容:我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旋,原告宋金瑞起诉被告雷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3)禹民初字第111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雷新忠支付原告宋金瑞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雷新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宋金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新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将雷新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执行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白云

    身份证号:4102051985XXXX2016.

    家庭地址:开封市惠济桥东街.

    执行内容:我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旋,原告鲁长兴起诉被告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1)禹民初字第468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白云支付原告鲁长兴借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白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鲁长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白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将白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执行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振东

    身份证号:4102211979XXXX5990.

    家庭地址: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高屯村.

    执行内容:我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旋,原告李铭坤起诉被告王梓烨(法定代理人王振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禹民初字第201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梓烨的法定代理人王振东赔偿原告李铭坤医疗费等共计15236.4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梓烨的法定代理人王振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铭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振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1-23809835。

责任编辑: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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