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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骗取出入境证件案

发布时间:2009-08-17 18:55:16


    【重点提示】

    被告人胡××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以让其亲属出国为目的,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3本,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31号(2009年4月2日)

    【案情】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在担任开封市禹王台区劳动就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刘××组织陈××、马××二人赴澳洲旅游出境而私自出具其爱人陈××系禹王台区劳动就业局工作人员的虚假材料,并更改陈××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出具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禹王台区劳动就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一份菜市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制作陈××的虚假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胡××将以上材料交给刘××,并在刘××提供的禹王台区劳动就业局稿纸上加盖公章用来证明陈××、马××虚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后在北京旅行社电话核实陈××、马××、刘××三人身份过程中,胡××又编造三人虚假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而骗取签证,后致使刘××、陈××、马××借赴澳洲旅游途中私自滞留境外至今未归。案发前,被告人胡××向组织作了交代。

    【审判】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3本,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胡××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所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辩护人所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及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之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胡××行为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本案审理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滥用职权罪一般为结果犯罪。即被告人之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本案中,胡××只是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出入境做虚假证明,并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第二滥用职权罪一般为过失犯罪,而被告胡××故意为他人非法出入境做虚假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符合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渎职犯罪的一种,而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属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而本案中胡××的行为更符合后者的特征,故应按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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