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从一则盗窃案看盗窃罪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3-02-27 14:38:35


    关键词

    盗窃  占有  结果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长青汽车站院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楚某某停放在自家院门口的平安人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首先,该被盗平安人家牌电动三轮车是被告人之外他人的财物,本案中,三轮车停放在被害人自家院门口,属于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情形,被害人对三轮车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符合盗窃罪的对象条件要求。其次,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以一千元为起点。经评估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1980元,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再次,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给犯罪客体造成的实质损害状态。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常以财物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因盗窃行为而脱离其实际控制为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已将停放在被害人自家院门口的电动三轮车骑走,使三轮车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已达到盗窃罪既遂标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损害。最后,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案盗窃财物的评估数额为198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基本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J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14526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