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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诈骗案看诈骗罪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3-02-27 14:19:48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熊某,被告人张某以和熊某建立恋爱关系为名,以索要彩礼、编造其外出打工进黑工厂需交钱解除合同、欠别人的钱被扣留、交保安费等虚假的事实骗取熊某的信任,通过网上汇款或现金方式,多次骗取熊某人民币共计259000元。其中2011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陈某、霍某商议后,霍某用陈某的手机给熊某打电话,以张某欠其钱,不还钱不让回家为由,让熊某往指定的帐户上汇款,骗取被害人熊某人民币6000元。钱取出后,被告人陈某分得现金1500元。2011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接到熊某电话后与被告人陈某以在郑州郊区打牌输钱不让走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将其骗取被害人熊某钱款中的50000元现金交与其母张某。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霍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冻结被告人张某、张某银行存款51208元、7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 元。

(三)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张某以和被害人熊某建立恋爱关系为名,以索要彩礼、编造其外出打工进黑工厂需交钱解除合同、欠别人的钱被扣留、交保安费等虚假的事实骗取熊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其次,关于诈骗罪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骗取熊某人民币共计259000元,符合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陈某诈骗数额为7000元,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再次,张某与陈某于2011年7月左右分别骗取被害人6000元和10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共同诈骗的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这两次诈骗中,因两被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后,被告人张某、陈某的诈骗行为属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意图,连续实施多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连续犯,应按一罪论、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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