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0000元购一部轿车,被告人乔某某沾沾自喜,以为捡了个大便宜。殊不料自已买的是一部赃车。不仅车被没收,本人也被判刑。2012年5月16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男,36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开封市无业人员。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二手车市场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资20000元购得一辆车牌号为豫AHF521的QQ型轿车。后经查该轿车系杨某某被盗的汽车。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为人民币29440元。案发后,赃车由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颖涛在机动车交易场所外,明知所购买的车辆证件手续不全,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