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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安全作业----相关责任人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2-06-06 09:37:37


    2011年7月24日,开封市滨河路和重工路交叉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承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标段28号井污水管道清理过程中,施工人员陈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清理杂物,后因东侧管道砖砌堵头崩裂,造成毒气窒息死亡。而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由于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致使施工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从而引发重大事故。为此,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时系开封市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张某某时系公司项目副经理,孙某某时系公司项目安全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下午3时许,开封市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在承建的东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标段28号井(滨河路和重工路交叉处)进行污水管道清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致使施工人员陈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清理杂物。后因东侧管道砖砌堵头崩裂,造成该井进入污水和硫化氢气体,陈某某窒息死亡。陈某某之哥见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救人,亦窒息而亡。经“7.24”滨河路污水管网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1.陈某某不听工友劝阻,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2、间接原因为:聚力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和施工负责人张某某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员孙某某没有安全员资格证,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员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施工单位聚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作为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未全面、有效地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事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以上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聚力公司赔偿陈某某兄弟家属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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