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使用“瘦肉精”会贻害他人,但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将“瘦肉精”掺入饲料中,用于自家的生猪养殖,结果坑人害己。2012年2月27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有毒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孙某某,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系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杨庄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生猪养殖中不允许使用“瘦肉精”的情况下,多次使用物流托运方式,从郑州人陈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精”。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杨庄村的自家养猪场内,将“瘦肉精”掺入饲料中用于生猪养殖,在生猪出栏后,又将生猪予以销售。后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陈某某转移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检验,依据农业部公告第806号规定,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使用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养殖供人食用的生猪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