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靠养牛发家致富,家住开封市南郊乡孟坟村的农民温某某承包了该村奶牛养殖场。熟料因养殖场排水沟堵塞一事,被告人与被害人(养殖场负责人)产生矛盾,继而结下仇怨,并将王某某打伤。2011年9月21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8月7日6时许,因养殖场排水沟堵塞问题,被告人与南郊乡养殖场负责人秦某某、王某某等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被告人温某某在厮打过程中,用手将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开封市禹王台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因生活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