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乡里乡邻,本应和睦相处,只因生活琐事即拳脚相加,将其中一方打伤, 被告人张某某懊悔莫及。不仅使同村人受到伤害,赔偿给对方损失,自己也因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系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农民。
201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行至开封市南郊乡杨庄村路口东侧,恰好路遇本村的孙某某。二人话不投机即发生纠葛,后引起厮打。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孙某某左眼部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