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生活中,一元钱是微不足道的。但开封居民张某某正是为了一元钱的争执,竟对他人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本人也锒铛入狱,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11年2月28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一案公开进行宣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5月7日20时许,开封市无业人员张某某到禹王台区民享街一米线馆内就餐。结账时,因一元货币的真伪问题,与店主田某某发生口角。而后,张某某竟怒火中烧,持刀照田某某右手砍去;正在一旁的王某某上前阻止时,张某某又将王某某左臂砍伤。
后经开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0年6月,张某某在外地被警方抓获。禹王台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9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禹王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