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窃贼配合默契,,一人下手,二人望风,黄昏时潜入居民生活小区绺窃,盗得“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结果三人均被判刑。2010年12月22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崔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崔某窜入杞县丽景嘉园生活小区,由一人行窃,二人望风,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3号楼2单元门前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20元。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崔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