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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在现场 一样科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0-08-06 15:05:23


   二被告人欲购买被害人物品,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竟雇车将物品偷走。虽然行窃时二被告人均未在现场,但其行为照样构成犯罪。2010年8月6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从会某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从某某,从会某均系河南开封县曲兴镇农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从会某欲买被害人王某某煤渣,协商未果。被告人从会某即起歹意,便联系被告人从某某帮忙找车,盗窃被害人煤渣。2008年5月16日凌晨,二被告人安排赵某某组织铲车及自卸车共七辆。赵某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开封市小苏村砖窑场里的煤渣96立方米,拉至被告人指定的地点,后被告人以1104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从会某得款4300元,被告人从某某得款2100元,支付租车费用2600元。经评估鉴定,被盗煤渣价值人民币10560元。现赃款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之子。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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