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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潜逃四年 到头来还是入监

  发布时间:2010-07-05 17:45:09


    被告人张某某四年前犯事,在饭店盗窃他人现金、物品、存折等,潜逃四年后还是锒铛入狱,终究未逃脱法律制裁。2010年7月5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禹王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盗窃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系河南杞县阳堌镇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四通饭店就餐时,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盗窃其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160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存折等。经鉴定手机价值1215元。后张某某一直潜逃在外。破案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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