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韩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偷窃电动车一事,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2月出生,系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翻墙进入本市南郊乡孟坟村一农家院内,盗走被害人董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经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另查明:2010年1月5日韩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