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上午,刚上班,单位大门口就响起一阵劈里啪啦的鞭炮声。到大门口一看,一位当事人正将一面写着“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刑庭庭长曹兴华手中,并不停地说:“感谢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感谢李法官”。
送锦旗的人叫张文清,兰考县人,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卫民的父亲。2009年9月3日8时50分,被告人张卫民驾驶豫BD7835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10国道531KM+280M与西柳林村南口交叉口处,与被害人杨清林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清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客林素真受伤。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卫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卫民有自首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中,承办法官李艳姝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经过调解,被告人张卫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九名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很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