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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布终生禁驾者名单看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0-01-15 10:42:59


    1月5日下午,省公安厅交管局向社会首次公布了79个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名单中包括终身禁驾者的所在地、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驾龄,不可谓不详细。这79人均为致人死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事发时未履行报警、救治伤者等义务,迅速离开肇事现场。就是由于这些人的逃逸行为,致使一些本有生还希望的伤者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了许多悲剧的发生。

    公安厅表示,将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公布于众是基于公共安全考虑,也有人认为这侵犯了禁驾者的隐私权,不利于私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公布禁驾者的信息并不会导致侵犯隐私权的后果。从定义上来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单从字面上来说,这份名单上涉及的信息确实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但是隐私权在出于公众利益要求的时候,是可以被限制的,比如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的收入就必须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而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许多日常行为也被排除在隐私权的范围之外。与终生禁驾者再次侵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相比,其基本信息应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其次,信息公示是预防悲剧发生的有效手段。由于目前全国尚未实现车管、驾管信息联网,这些被处罚人存在异地补办驾驶证的可能性。而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凭暂住证即可报考当地的驾照。这就给终生禁驾者在异地重新申请办理驾照提供了可能,实行公示制度,就会保证信息的共享,最大限度的降低这种可能。再者,名单公开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对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来说,会认识到如果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将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并且还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其产生畏惧心理,谨慎驾驶。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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