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 被告人闫金娟、史宪立夫妇被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和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被告人闫金娟系开封市华强绣品厂厂长,其丈夫 史宪立系该厂销售人员。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02年3月份至2006年4月份,被告人闫金娟、史宪立以开封市华强绣品厂需要扩大生产,急需资金为由,通过该厂职工、熟人介绍,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得到丰厚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万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樊某某、马某某、安某、陈某某、徐某某、齐某某等多人借款,共计吸收人民币1175500元。期间,共计二被告人支付被害人本息人民币262182.50元。
2006年5月份至2006年11月份,被告人闫金娟、史宪立在开封市华强绣品厂已基本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仍以该厂有订单需要扩大生产,急需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名被害人共集资人民币142500元,仅支付本息人民币3080元。2007年2月份,二被告人举家外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金娟、史宪立身为开封市华强绣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该厂扩大生产,急需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75500元,数额较大,且给存款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在2006年5月份以后,在明知开封市华强绣品厂已处于基本停产状态,且尚欠存款人大量资金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以该厂有订单需扩大生产,急需资金为由,采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后举家逃逸,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数罪并罚 ,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