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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辆电动车 四人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0-01-04 10:33:57


    三人行窃,一人销赃,为了一辆电动车,四人被判刑。2009年12月30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新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冬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站(男,24岁,无业)伙同安路增、陈昱耀(均系开封市无业游民,已被判刑)预谋盗窃电动车。2009年7月24日凌晨,安路增、陈昱耀在郑州市中原区闫庄村36号楼下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屹峰”牌电动车盗走。安路增、陈昱耀、张冬军用买来的工具将车锁撬开。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冬军(男,19岁,无业)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张新站将该车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被告人张新站得赃款500元,下余400元四人挥霍。经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和安路增、陈昱耀事前预谋,事后将赃物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冬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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