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门负责望风,一个下手行窃,二人配合默契,轻松盗走电动车一辆。谁曾想次日此案便告侦破,二被告人束手就擒。2009年12月29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于俊峰和被告人王银田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于俊峰和被告人王银田均系开封市无业游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于俊峰、王银田经预谋后,到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5医院,由王银田负责望风,于俊峰下手行窃,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院住院部门前的一辆“格利斯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俊峰、王银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根据本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