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禹人常〔2023〕17号
禹王台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禹王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7月25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禹王台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5日
禹王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2023年7月25日禹王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全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履职评议,引导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展示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禹王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评议原则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即:坚持依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实现届内覆盖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客观公正原则。
三、评议对象
区人民法院所有员额法官、区人民检察院所有员额检察官,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届内实现全覆盖。
四、评议内容
(一)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知识学习等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情况;
(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情况;
(四)规范司法行为情况,包括遵守法纪、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廉洁执法等情况;
(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
五、方法步骤
履职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年度履职评议工作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履职评议名额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三)区人大法制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被评议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确定方式原则上为随机抽取;每年从已接受履职评议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中各抽取1名继续开展履职评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直接确定评议对象。
(四)被确定接受履职评议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近三年以来的个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
(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被确定接受履职评议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相关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对被确定接受履职评议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
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个人履职情况报告;
2.听取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调研报告;
3.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
4.对被评议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七)整改落实。被评议对象针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对象在区人大常委会测评中,“满意”“基本满意”票数未达到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其整改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其进行测评;再次测评时如“满意”“基本满意”票数仍未达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
对履职评议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违法办理的案件和涉嫌违法违纪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相关线索移交有关组织和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评议结果运用
履职评议结果将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后续法律职务任免和进行法律监督的参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履职评议结果,作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考核使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的依据;履职评议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七、组织领导
履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区人大法制委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履职评议的具体工作。